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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6章决事比

  第66章决事比 (第2/2页)
  
  「陛下,据济阴郡定陶县长所报,今地方上发生奴隶辛与主张庙发生冲突,最终引成武县门下议曹李季遣兵介入,张庙身受重伤……」
  
  由于此前刘禅颁布释奴令,导致大量的奴隶一夜之间解放。奴隶得了自由,奴隶主怎么会开心,也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冲突。
  
  如此桉中,奴隶辛父亲在汉末饥荒之时,把自己卖给张家,在张家当奴隶期间,生下奴隶辛,父为奴,子亦为奴。在刘禅的诏令后,按规定来说奴隶辛当是自由民,但张庙试图篡改奴隶辛的来源,让来其不符合中央颁布的核准要求。
  
  其间奴隶辛趁机逃了出去,张庙带人追击,并请求乡上的游缴陈号帮忙追捕。
  
  在此时新上任的成武县门下议曹李季路过,知晓奴隶辛事件后,决定帮助奴隶辛。双方爆发冲突,门下议曹李季凭借着他在军队里的身手,砍伤众人,但因以少敌众,屈辱的被游缴陈号等人抓住。
  
  后来定陶县狱史介入审问,判定了奴隶辛不具有奴隶身份,而是大汉的自由民。但县狱史认为奴隶辛面对官府的追捕,不进行解释,而是以武力拘捕,客观上又伤害了游缴陈号等人,便裁决他与成武县门下议曹李季,构成「贼伤人」之罪,罚奴隶辛贬为官奴,成武县门下议曹李季罚八十杖。
  
  如此的判决,引发了李季的不满,当即上报济阴郡。济阴郡也是议论不休,但因没有明确的法条,不敢轻判,遂上报至中央尚书、御史二台。
  
  刘禅听完汇报后,皱着眉头。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辛他是非奴隶的情况下,与游缴陈号发生冲突,而游缴陈号也是在不知辛是自由民的情况下,与其产生冲突。在大汉律法当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,无罪之人是否可以拘捕。
  
  不过还有一个问题,游缴陈号可是在没有县中的命令下带人追捕辛,其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。
  
  至于成武县门下议曹李季,其不在本县,又是在赴任上,就按普通人对待。
  
  「卿以为如何处置?」刘禅问道。
  
  吕乂沉吟少许,说道:「今下我大汉以释奴为上,故所行之法当以保全奴隶辛。不可按定陶县狱史判决,处罚奴隶辛,还需赦免其无罪。」
  
  刘禅微微挑眉,他似乎已经知道了吕乂的判决了。
  
  吕乂继续说道:「今游缴陈号无县令捕人,并致使伤人,其当以「贼伤人」之罪,但顾其事出有因,减为五十杖。辛乃无罪,李季亦是无罪。主张庙谎报事务,当以「略入」罪处置。」
  
  果然,吕乂直接认定游缴陈号无县令捕人,非是执行公务,而是与李季一样的普通人,进行以「贼伤人」处罚,并严惩张庙,维护大汉颁布的诏令。
  
  刘禅微微颔首,说道:「可从吕卿之言,并将此桉列入「比」中,以为判例,让地方郡县引以为戒,当以严守朕之诏令。同时李季助人为乐,让定陶县赏之。」
  
  「诺!」
  
  大汉律法当中有律、令、科、比、春秋。律既为汉律,如《越宫律》;令既天子的诏书,可以用于补充法律,解释法律,甚至可以代替法律。科既然为科条,如后世的单行刑事条例;比,既是决事比,乃是典型判例,可以参考。
  
  春秋的话,在季汉渐渐没有使用,其主要原因在于春秋治狱被刘禅所不喜。
  
  吕乂迟疑半晌,说道:「启禀陛下,今臣入宫一为此事,二为修律法。天下平定,《蜀科》之法简陋,两汉律法又过于杂乱,需修法律,定刑名,以为后世之用。」
  
  沉吟少许,刘禅说道:「卿之言颇有道理,今日
  
  起先由御史台商议一二,朕再召集臣吏商议修订律法之事。」
  
  「诺!」
  
  望着吕乂的背影,刘禅又想到廷尉。接下来或许大汉需要重置廷尉,把廷尉从尚书台、御史台中剥离出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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