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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七三章 《江户条约》

  第一七三章 《江户条约》 (第2/2页)
  
  “我幕府以何物为抵押?”酒井忠清问道。
  
  “既然幕府要开关,通商,自然要有海关机构设立。”齐远山说道:“如此,你幕府将全国通商之海关尽数抵押与我齐国,直至所有款项偿付完毕。”
  
  酒井忠清听罢,沉默半响,随后点头应允齐国之要求。
  
  最后,当谈及幕府需割让领土予齐国时,遭到了酒井忠清等幕府代表的强烈反对。
  
  齐国所提出的割长崎、名古屋、大坂、六浦(横滨)等地,皆为幕府核心领土,如何能轻易应允。长崎、大坂,为幕府直辖领地,而且一个是此前日本最主要的贸易港,一个是日本最大的商业城市,都是幕府的钱袋子所在。
  
  名古屋,乃是幕府御三家之一尾张藩的居城,整个关西地区最为紧要的稻米产地。至于六浦,亦为幕府直领,位置敏感,距离江户城不到六十里,旦夕可至。这要是哪天再跟齐国产生了冲突,岂不是立马就能杀到江户城下!
  
  双方经过两天激辩,齐远山见日本态度坚决,始终不肯答允,遂转而提出,若割幕府直辖领地难以接受,那么,可另择外样大名之地割予齐国。
  
  酒井忠清闻言,小心地试探询问,齐国欲索要之地为何处。
  
  “壹岐岛及周边附属礁屿、平户岛及附属岛屿、下关地区,以及陆奥北部原弘前藩、八户藩、盛冈藩领地。”齐远山冷声说道:“此番条件,乃是我齐国做最大让步,切勿再行推拒!”
  
  酒井忠清听了,不由暗自衡量起来。壹岐岛、平户岛及附属岛屿乃是平户藩松浦氏的领地,石高6万3千石。将上述两岛割予齐国,即使松浦氏心中不满,但凭幕府的威势,足以将其压服。大不了,以后寻个由头,把某个犯错的大名领地没收,然后再转封给松浦氏以为补偿。
  
  而下关地区,乃是长州藩毛利氏的领地,将其割给齐国,不仅可以削弱毛利氏的些许实力,还能造成他们和齐国之间的对立。
  
  至于陆奥北部地区,弘前藩、八户藩、盛冈藩领地加起来有三十多万石,听说已经被虾夷地的明国人悉数占领,估计硬讨回来,多半有点困难。而且,上述三藩的家主,除了盛冈藩南部氏因为参觐的原因,留在江户城,其他两藩的家主全部死于战乱中。
  
  但是,酒井忠清还是对上述割地的条款进行了一番推拒,声言,割地面积太广,涉及藩国数量过多,幕府难以进行协调和压制。
  
  经过一番拉扯,齐国勉强应允将陆奥地区的盛冈藩领地剔除在外,不再强行索要,但除此之外,其他割让之地必须满足。
  
  3月6日,酒井忠清在获得幕府将军德川家纲的授权后,代表日本政府(幕府),与齐国正式签署《江户条约》。
  
  一、大齐帝国臣民六十二人被戕害—事,日本幕府于本年八月前,亲派德川纲重(德川家纲之弟)为头等谢罪专使,赴帝国大皇帝前,代表日本国政府(幕府)表国家惋惜之意。
  
  二、日本国业已愿意,在大坂齐国臣民遇害之处所竖立铭志之碑,列叙日本国政府(幕府)惋惜凶事之意,并书以汉文。
  
  三、惩办伤害齐国臣民之首祸诸臣、官员、市商及普通日本之民,期间,由齐国派出监察人员予以监督执行和确认;
  
  四、日本国将管理以下诸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、军器、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,永远让与齐国。
  
  第一、陆奥地区之奥羽山脉以东,雄物川以北,上述地区所有各城市邑,皆包括在划界线内。
  
  第二、长门国所属之下关地区。
  
  第三、壹岐岛全岛及所有附属各礁屿。
  
  第四、平户岛及所有附属岛屿。
  
  五、前款所载之地图划定疆界,俟本和议批准互换之后,双方应各选派官员三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,就地踏勘确定划界。
  
  六、日本政府依约将白银一千五百万两交与齐国,作为赔偿军费。该款分作三十年期交完,还款期间,未偿付部分需加征每百抽五之息。第一次三十万两,应在本和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交清。余款平分三十次,递年交纳;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,均听日本国之便。
  
  七、本和议批准互换之后限六个月之内,齐国准予日本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,任便变卖所有产业,退去界外。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,酌宜视为齐国臣民。
  
  八、日本国设立大坂、神户、名古屋、上总国(千叶市)为通商口岸,齐国臣民往来侨寓、从事商业工艺制作,日本国应予以最优待遇。后续,旦有所有添设口岸,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,应得优例及利益等,亦当一律享受。
  
  九、齐国臣民得在日本国通商口岸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;又得将各项机器、货物任便装运进口,进口税项,由双方议定。
  
  十、齐国臣民于日本国境内有议罪之行为,需交由齐国驻口岸代表,依据齐国之法度处置。
  
  十一、齐国商船得驶入淀川,由大坂上溯至京都,应允附搭行客、装运货物,日本国政府沿途之上不得无故查抄扣留。
  
  十二、齐国以保商事至海通道无断绝之处,以淡路岛东侧议定方圆五里之地,修建堡垒,以为驻军所需。该驻防武装人员,数量暂定不得超过千人之规模。
  
  十三、齐国军队见驻日本国境内者,应于本和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尽数撤回。
  
  十四、本和议签订之后,双方应将战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于对方。
  
  十五、为促双方交流沟通,齐日两国分别于江户和长安互派全权大使,
  
  十六、本和议批准互换日起,应按兵息战。
  
  (本章完)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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