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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章 中庸之道

  第十四章 中庸之道 (第1/2页)
  
  一连几日,各地送来的案件都有三公曹的令吏陪同审理,这让廷尉的人很奇怪。
  
  只是令吏说是例行公事,他们不会妨碍廷尉,便也没说什么。
  
  而关于边境胡人事务,这其实是个烫手山芋,处理得好不加分,没处理好容易闹出问题,大鸿胪也乐得把权力还给尚书台。
  
  清查人口和丈量土地,是尚书台分内之事,陈暮派了民曹去与少府那边沟通,新任少府樊陵是花钱买的官,与宦官交往私密,因此没有什么异议。
  
  至于财政方面的问题,尚书台并不管,由大司农的都内府、皇帝的水衡尉、少府禁钱司掌管。
  
  其中都内府负责全国官员的工资以及公款开支,到明清时期,被称为国库。
  
  而水衡尉和禁钱司就是皇帝的私有财产,后来被称为内帑。
  
  所以尚书台插手不了财政。
  
  目前能够做的就是执掌民生、与各州刺史部积极沟通,看看各地两千石太守国相有没有渎职现象。
  
  刺史是没法罢免太守国相的,一般来说,刺史发现某地两千石有问题,就向朝廷中央报告,由三公同意之后,就可以对这人进行处置。
  
  但尚书台可是有个二千石曹,其实就是用来分三公之权,慢慢把三公架空之用,如今陈暮收权,以后各地郡国太守就由尚书台与各州刺史进行沟通,文书也会送到尚书台来。
  
  这就相当于直接截了三公的胡,如果遇到强悍的三公,没准真要找上门来搞事。问题是现在的司徒许相,太尉曹嵩都是宦官派系,而司空张温也相差不多。
  
  所以如果张让出面,这一部分权力收归尚书台,应该是没有什么太大问题。
  
  真正麻烦的是选官察官以及年末终考课州郡事。
  
  后来的吏部为什么是天官?
  
  因为手中握有这两项权力,可以罢黜官员和录取官员。
  
  而现在这两项权力,分别在皇帝和三公九卿手里?  选官察官在西苑呢?  除了受到朝官举荐并且天子同意的官员以外,天下大部分官员都在挂牌出售。
  
  而年末终考课州郡事一般是由三公主导?  九卿为辅?  检查各自隶属官员,对他们进行考核?  确定淘汰掉一部分不合格官吏。
  
  到了地方上,则由刺史和太守分别主导?  刺史那边是别驾从事?  而太守那边则会派遣督邮。
  
  如此层层递进,太守检查地方小官吏,刺史检查太守和县令,中央检查太守和刺史?  形成了一个相当完善的监察体系。
  
  陈暮要是想对这两个方向动手?  如果只是安插几个人手还好,比如曹操的叔父曹鼎,就曾经在做尚书令的时候,将曹洪安排为蕲春县令。
  
  可要是将各地发来的任免文书截留,想利用尚书令的权力凭自己心意任免官员?  那无疑是动了包括汉灵帝在内所有人的蛋糕。
  
  所以今年年末,对于陈暮来说是一场很大的考验。如果他想有作为?  想要罢黜淘汰一些贪官污吏或者利用裙带关系上位的无为官员,遇到的阻力简直比天还大。
  
  不过这件事情?  陈暮还没有脑子抽抽到得罪所有人的地步,毕竟他又不是包拯?  得罪皇帝加上满朝官员做什么。
  
  因此他的打算是该怎么样就怎么样?  顶多掺掺沙子?  弄点任人唯亲之类的就行了,没必要搞事。
  
  一连十几日,权力在慢慢收拢,政务处理井井有条。
  
  但处理政务嘛,难免不能面面俱到。
  
  这一日廷尉吴恭就找上门来。
  
  “陈尚书,此案件明明没有问题,缘何发还重审?”
  
  吴恭来势汹汹。
  
  如今朝堂上下,三公九卿大部分都是买官而来,陈暮有皇帝的支持,想要从他们手里夺回权力并不困难。
  
  唯有廷尉不太好处理,因为吴恭家里三世廷尉,法学世家,拥有法律权威。
  
  “大理何故发怒?”
  
  陈暮跪坐在主位上,平静地饮了一口茶。
  
  大理这个称呼来源于“夏”,《礼记·月令》记载,夏有“大理”。意思是主管审判的大法官,地位就相当于后世最高法院院长。
  
  到秦汉时期,大理变成了廷尉,汉景帝的时候又改为大理,到汉武帝时又改为廷尉,反复更迭了几次。
  
  到了隋唐以后,就正式改名为大理寺,这个寺,并不是寺庙,而是官署名称。
  
  而在汉朝,廷尉长官俗称为大理,意思是“执掌法律之人”。
  
  虽然廷尉是九卿之一,中两千石高官,但灵帝以来,廷尉的权力大半都归了阁台,有时廷尉还得当尚书令的下属,审理案件必须听从尚书令,所以陈暮也不虚他。
  
  吴恭将案件丢在他的桌案上,冷冷道:“尚书令自看。”
  
  陈暮见他好像真的生气了,便站起来,拉着他的手往旁边桌案上推,边拉边笑着安抚道:“大理先别动怒,有事好商量。”
  
  “哼。”
  
  伸手不打笑脸人,吴恭冷哼一声坐下。
  
  “大理是要茶还是要酒?”
  
  陈暮又坐回了自己的位置,边翻看案件公文边问道。
  
  汉人喝饮料,基本也就这两样,就跟后世来客人要上茶是一个道理。
  
  “酒。”
  
  “给大理上酒。”
  
  陈暮吩咐了一句,再看了一眼案子,心里就有了腹稿。
  
  “不知尚书令看得如何?”
  
  吴恭喝了一口酒,询问道。
  
  陈暮点点头:“原来是弘农郡的盗窃案,我正打算下公文对大理与弘农太守士孙睦以及陆浑令郭永申饬一番。”
  
  吴恭脸一黑,道:“这么说,尚书令是觉得我量刑有问题,要责难于我?”
  
  “量刑没问题。”
  
  陈暮笑了笑:“《刑法志》言,取其非物谓之盗,《律令》曰:盗二两金者弃市,此人臧(赃)获,得失物直(值)三两金,弃市无可厚非。”
  
  盗窃罪在汉朝是极大的罪,分为四个等级,偷1钱-22钱或者价值1-22钱的物品,罚金1两。
  
  偷110钱到22钱的物品,罚金4两。
  
  110到220,关3年。
  
  220到660,关5年。
  
  660枚五铢钱到二两金之间,无期徒刑,脸上刻字。
  
  二两金以上,弃市。
  
  一斤金子价值一万钱,十六两为一斤,那么一两金子就是625钱,二两金子,就是1250钱。
  
  弃市是什么意思呢?
  
  就是带去闹事街头,人多的地方斩首。
  
  到明清时期,就是菜市场行刑。
  
  想象一下,现代偷几千块钱被判死刑是什么概念。
  
  这还是汉朝,法律已经算是宽松了一些,秦朝的法律更严苛,偷盗罪几乎与杀人罪并列。
  
  只要你敢偷,哪怕1毛钱,也得服徭役30天。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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